實務見解掃描

兩不相欠 2014.05.05


「公費契約」乃是我國行政實務上典型的一種行政契約。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48 號解釋起,我國學說與實務多認為,由學生與主管機關或學校之間所締結,一方負有特定行為義務,他方提供經費之契約,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之雙務行政契約。於此,倘若公費生因退學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原基於公費契約所應履行之義務時,即構成行政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此時,主管機關或校方多採取「命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返還以領取之公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的方式處理。於此,司法實務上產生一則爭議問題:即主管機關或校方命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返還費用之公函,得否作為行政執行之名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對此,行政執行機關採肯定見解,實際上進行行政執行程序者不乏其例。惟最高行政法院於近期的判決中,先後兩次採取否定見解,明白表示系爭公函之法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不得作為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詳後述)。此一問題涉及諸多行政法基本概念,具有學術與理論之雙重價值。而且,實際上已經出現於國家考試及研究所的考題中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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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刑法遺棄罪 SOP 大公開-論遺棄同居人之刑事責任及相關問題 2014.03.05


甲男、乙女兩人為同居男女朋友,兩人均有注射海洛因惡習,一日兩人在租屋處施打海洛因時,乙女突然呈半昏迷狀態,身軟倒地而撞傷頭部,頭破血流,甲擔心不已,遂立即將乙送到醫院,惟,甲礙於自身為通緝犯,不敢進醫院求救,將乙放在急診室門口後就倉惶離去。數小時後,路人發現乙時,乙已因施打毒品過量導致呼吸衰竭身亡,試問:甲男是否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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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輕重失衡的撤銷假釋事由以及立法建議 2014.01.05


某甲因前案遭台北地方法院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後,旋即入監服刑成為受刑人。嗣後,因某甲於獄中表現良好而獲得假釋,惟其於假釋出獄期間,因對被害人某乙於前案出面作證一事耿耿於懷,遂不知好歹:至被害人某乙獨居家中以言詞騷擾(未至犯罪程度);至被害人某乙家中對其猥褻一番(已屬強制猥褻之故意犯罪行為)。試問,行為人某甲為的行為,分別對其假釋有何影響?而此結論是否有不妥之處,請以無罪推定原則角度分析之。相關條文: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必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第 3 款:「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第 74 條之 3 第 2 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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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終) 2010.11.24


大法官藉由對判例的審查,反對論者有謂實已間接加強其對終審法院之裁判的控制,蓋「判例」原本就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個案時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經一定程序選編而成者。而法官於個案裁判中除須回顧過去法院曾表示之法律見解,更應綜合判斷決定現下是否應受既存判決先例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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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五) 2010.11.04


法官之裁判必須具備最低限度之正確性,法官恣意之禁止。其結果將造成,若僅為一般認事用法是否妥當之層次為普通法院之權限,聯邦憲法法院就此部分即無法介入。而後所發展出之機動條款(Je-desto Klausel)係指聯邦憲法法院審查之範圍,依基本權利受侵害之強度而定,在個案中侵害基本權利之強度愈大者,則聯邦憲法法院之審查即愈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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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四) 2010.11.04


我國憲法明文將司法權劃分為審判權與解釋權,並規定解釋權之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為最高之控制者;至審判權則另設由一般法院行使,而各由其專業終審法院為最終控制者。惟司法院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職權之範圍、方法及其效力等,行憲時憲法及法律皆未設明文,均係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自行以解釋闡明,經實務運作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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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三) 2010.11.03


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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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二) 2010.11.03


大法官在釋字第374號解釋時,將違憲審查之客體擴張到決議。認為法官在裁判時援用決議,此時即與命令相當,自為大法官得為審查之對象。質言之,揣度其意,雖然決議不如判例具有法律上之效力,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具有對法官的實質上拘束力。因此擁有類似於法規範的效力的決議,自可以成為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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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字第656號出發,再探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一) 2010.11.03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在釋字第185號解釋及第405號解釋中,大法官皆各明白表示法院及立法院均受大法官解釋效力之拘束。惟對釋字第405號解釋大法官解釋效力及於立法機關方面,學者有持反對見解,認為基於「權力分立動態平衡理論」,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應拘束至阻擋憲法機關間進行「持續性憲法對話」進行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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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6月份第1次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二)重點整理 2009.12.28


本文係針對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國家賠償,當行政訴訟部分因不合法而駁回時,關於國家賠償部分應否駁回的問題為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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