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移民署三等
移民署四等
社福特考-三等
社福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調查人員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特考-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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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7月 本土法學雜誌96期 頁269到頁277 一、96上1495號判決 (一)事實:被告甲教唆證人於甲之刑事案件作偽證。 (二)爭點:教唆他人在自己案件作偽證是否有刑事責任? 1、原審認為,犯人為虛偽之陳述,在刑法上並非處罰之行為,從而教唆他人在自己之刑事案件偽證,其目的在脫免自己之刑責,參照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自不成立教唆偽證罪。 2、最高法院認為,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 (三)結論:甲仍構成教唆偽證罪。通說見解與最高法院同,蓋本罪為己手犯,未為構成要件行為之人,仍可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