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移民署三等
移民署四等
社福特考-三等
社福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調查人員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特考-四等
高員三級
員級
佐級
臺灣菸酒
中華電信
臺灣港務公司
郵政特考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壹、案例事實 甲有一A地,長年在國外且並無任何使用計畫,乙無權占有該A地並開墾作為農地使用,甲於十年後返國始發現該情事,設當時該地段若出租,則其一般行情為每月租金五萬元,試問甲得為如何之請求?若乙明知該地為甲所有又如何? 貳、重要爭點 不當得利在類型劃分上可分為給付關係與非給付關係兩種,構成要件上雖皆以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兩者間無因果關係判斷其成立與否,但就其內容上,前者主要以給付關係決定,後者則以「權益歸屬」之應有狀態決定。換言之,若請求人與相對人之間無任何給付關係存在,而係基於受益人之行為(或是受損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造成財貨之不當變動,最典型者乃侵害他人權益型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如下: 一、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 二、致他人受有損害 三、無法律上原因 而本案事實中,適用上可能發生疑問如下: 一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所獲取之利益究係為何?其應返還者又為何? 二 上開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又為何? 三 若受領人為惡意,依民法一八二條第二項:「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其利息之時效期間又如何? 參、學說與實務見解 一 主要學說 (一)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 此類型不當得利之成立,須以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為要件,然所受「利益」究竟為何,或有不同之爭論。最高法院之基本見解為,無權占有使用他人之物所受之利益,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或「損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