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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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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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特考-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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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調查人員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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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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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壹、前言 第三屆學術與實務之對話係聚焦於對質詰問與傳聞法則間之關係,共有四位老師發表文章,分別是林鈺雄教授、吳巡龍教授、何賴傑教授以及楊雲驊教授。本文將簡介本屆學術與實務之對話中,林鈺雄教授的<對質詰問例外與傳聞例外之衝突與出路-歐洲與我國裁判發展之比較與評析>及吳巡龍教授的<對質詰問例外與傳聞例外-美國與我國裁判發展之比較與評析>。自從傳聞法則引入我國之後,其與我國原有的嚴格證明法則中的直接審理原則的衝突,一直是這幾年來實務問題的重心,尤其是對質詰問權,自從釋字582號解釋出爐後,最高法院改弦易轍,不再認為對質詰問是法官職權裁量,而就被告的對質詰問權開始予以重視,因此這次的學術與實務的對話也就以對質詰問權與傳聞法則為中心探討並希望釐清相關問題。由於篇幅關係,就文中所提最高法院之見解,若無直接引用,皆放入延伸閱讀當中,然亦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希望同學不辭勞苦點入閱讀以求完整的理解。 貳、林鈺雄教授〈對質詰問例外與傳聞例外之衝突與出路-歐洲與我國裁判發展之比較與評析〉 一、對質詰問與傳聞法則例外之衝突與競合 對於對質詰問權的保障,自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後已受到重視,而最高法院對於對質詰問與傳聞法則應如何運用,亦有相關判決出現,例如,95年度台上字5160號判決已將傳聞法則例外以及對質詰問權之例外混用,將兩者例外混用的理由,似乎在於釋字582號所要求的客觀上不能受詰問,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並無可以遵循之依據,所以借用傳聞法則的例外。然而這樣的作為是否妥適?林鈺雄教授就結論上而言,是反對這樣將兩者混為一談的作法,因為對質詰問本身有其內涵,是無法且不需傳聞法則例外來充實的,以下就是林教授的論理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