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真實的代價

壹、案例

一、某知名銀樓價值五十萬元之鑽石耳環不翼而飛,經調閱錄影帶得知,某甲有偷竊該珠寶之嫌疑,且錄影帶中有某甲疑似吞下某物之影像,在遍尋不著該耳環的狀況下,檢察官懷疑甲將該耳環吞入腹中,經X光顯示在胃部有不明陰影,於是檢察官簽發鑑定許可書,欲以開刀方式取出耳環,請問檢察官若以開刀取出耳環,該行為是否違法?
二、某甲被某乙強制性交後隱忍不敢聲張,後來生下一子丙使得事情曝光,檢察官在調查後為證明丙為乙之子,便簽發鑑定許可書,欲抽丙之血而做DNA鑑定,請問檢察官所為是否違法?

貳、重要爭點

1、主要法條:刑事訴訟法二0五條之一條。
2、身體檢查處分是搜索、鑑定、勘驗?還是另外的特殊型態。
3、對第三人之身體檢查處分。

參、擬答

一、第一小題

(一)檢察官行為之定性:

由於檢察官係為了尋找體內之異物,而非找尋身體表面或者是隨身隱藏之物,所以並非搜索。此外,檢察官所為並非靠自己的五官感覺證據資料,所以並非勘驗。由於該耳環進入體內之後,應該當「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且該開刀行為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鑑定人為之,故檢察官之行為應為鑑定,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二0五之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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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體檢查處分之形式要件:簽發鑑定許可書。
依題旨,檢察官已簽發鑑定許可書,故形式要件上並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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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體檢查處分之實質要件:「因鑑定之必要」

由於本要件過於空泛,學者有引進德國法之立法例為補充解釋,認為身體檢查處分之實體要件應為(一)相關性(二)無損健康。

1、相關性:

所謂相關性是指身體檢查處分之目的在於確認對本案刑事程序有意義之事實,其內容可分為:(1)經由該處分可得出對本案判斷有意義的相關事實。(2)有具體根據可知證據存在於所欲為身體檢查處分之對象之中。

(1)相關事實:
必須所得證據資料對於本案判決的形成有幫助,例如可用以證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構成要件該當或是具備阻卻責任事由,又如程序法上就審能力之有無。在本題中,由於檢察官所欲取出之物為犯罪結果之證明,故符合此一要件。

(2)有具體依據顯示證據存在於該對象之身體中:
此一要件在於避免國家以亂槍打鳥的方式去檢查處分相對人的身體,此外,國家也不能任意對某一身體部位作身體檢查,例如,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將證物吞入肚中,則國家不能任意的以試探的方式從喉部到胃部到腸道。在本題中,由於由錄影帶中可知甲有吞入某物的動作,而經X光照射後顯示不明陰影出現在胃部,已有具體之依據顯示該耳環在犯罪嫌疑人之胃部,故檢察官之行為符合此一要件。

2、無損身體健康之要求:

所有的法律都應受到憲法的限制,尤其刑事訴訟法素有憲法的測震儀之稱,更應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因為身體檢查處分具有強烈侵害身體健康的可能性,所以更應該受到比例原則的嚴格控管,如果身體檢查處分具有不可回復性的傷害,或者具有後遺症,則除非被告自願,否則不應允許國家為之,另一方面,如果只是單純的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感到不舒服,或是短暫輕微的疼痛,則國家可使用強制力為之,例如只是短暫的抽血。在本題中,檢察官欲開刀取出鑽石耳環,應可認定為一嚴重侵害被告身體健康的處分,在未得被告明確的同意之前,檢察官所為應為違法,檢察官應另為侵害情狀較為輕微之手段,例如施以催吐劑或者瀉藥,則應可通過無損健康要求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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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小題

本題涉及對於第三人為身體檢查處分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0四條第二項準用第二一五條之規定「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今檢察官所為是否符合該條規定,試分述如下:

(一) 形式要件:鑑定許可書。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0四之一條規定:第二0四條之許可應用許可書。在本題中,檢察官已依照本條規定簽發鑑定許可書,故符合形式要件。

(二) 實質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五條。

1、「被告以外之人」的範圍:
由於受憲法上權利之保護,國家不可以無故對人民實施強制處分,也就是說對於人民實施強制力必須有實質上的理由,由於形成被告地位必須要有一定的嫌疑,因此在某些情形下國家可要求被告忍受,然而對於無辜的第三人,甚至是被害人,國家必須要有一定的理由才能對上述之人以強制力取證,因此學說上發展出所謂「跡證原則」、「證人原則」去限縮第三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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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證人原則之範圍過於廣泛,無法有效限縮被告以外第三人之範圍,因此學說有認為應以跡證原則違憲縮第三人範圍之原則,再輔以兩個例外,一為血緣之檢測,一為以抽血之方式確認第三人身體狀態而影響犯罪成立要件之判斷。在本題中,雖然檢察官對於丙以抽血方式不符合跡證原則,因為丙身體並未因犯罪而產生改變,且其體內也未殘留犯罪結果,然而,若因此禁止國家為血親檢驗之抽血行為,在無其他證據之前提下,本案將無法獲得公平之判決,故應引用上述例外,認為檢察官可對丙進行抽血之檢測,故檢察官所為為合法。

肆、筆者的話

刑事訴訟法修法已經有好一陣子了,因此新法的考題將慢慢出現,除了舊的重點如單一性同一性外,同學在準備考試時也應注意學者所寫的有關新法的文章,並瞭解所採取的標準是什麼,在考試時才不會只能抄法條而無法做實質的判斷,在本次時事解題中,第一題是時事,在操作法條時需要注意所謂「因鑑定之必要」為何,因為現在國家考試在刑事訴訟法一科都有附法條,如果同學只是寫下法條,直接得出結論,沒有寫出法條背後的標準或道理是什麼,則出題老師很明顯的就可以看出同學的程度。第二題則是配合第一題,讓同學注意在身體檢查處分用於第三人時,跟用於被告時重點有無不同。總而言之,在考試時同學要注意一定要說理,否則就會發現自己在考場的發呆時間會有很多,這對於國家考試一定不是好事一件。

伍、相關參考資料

1、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總則篇,2004年9月四版。
2、陳運財,刑事程序鑑定之證據法則,收錄於萬國法律第137期,2004年10月,頁33~44。
3、林鈺雄,對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檢查處分,收錄於台灣本土法學第55期,2004年2月,頁56~78。
4、張麗卿,鑑定制度之改革,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97期,2003年6月,頁126以下。
5、林鈺雄,對第三人之身體檢查處分-立法原則之形成-,收錄於台大法學論叢第33卷第四期,2004年7月,頁1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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