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移民署三等
移民署四等
社福特考-三等
社福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調查人員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特考-四等
高員三級
員級
佐級
臺灣菸酒
中華電信
臺灣港務公司
郵政特考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壹、案例事實 跨年夜前一個灰濛濛的下午,一名五歲女童B被人發現昏迷臥倒在一輛廢棄汽車旁,下體陰道破裂、血流滿地,一旁有一支長達90公分的削尖竹竿,沒幾年後B因長期營養不良,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此案引起全國激憤,有民眾發現,居住在附近以打零工為生的男子A,在案發現場附近追逐另名女童,懷疑他就是侵犯B女童的嫌犯,因此圍捕A男,痛毆後扭送警局。兩個月後,檢察官將A男帶至醫院供女童B指認,檢方所用方法是將A男安插在八個人之中供B女童指認,其後B女童指認A男就是犯人。但指認程序中,A男因從來沒有被逮捕過而惶恐害怕,且指認到A男時,檢察官的表情、音調皆明顯不同。B女童未百分百肯定A男即是嫌犯。而本案指認程序中,檢方未通知A男的辯護人到場。隨後,檢察官對A男進行測謊,A男未通過測謊,檢方將該測謊結果提出於審判程序中。問: 一、本案中的指認程序是否合法?學說上有何理論以防制該指認程序錯誤之危險?違反的法律效果如何?可否再請女童B於「審 判中」指認被告? 二、設本案中若改為由檢察官提供相片給B女童指認,是否有何不同? 三、請問測謊結果於我國實務、學說上之證據能力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