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移民署三等
移民署四等
社福特考-三等
社福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調查人員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特考-四等
高員三級
員級
佐級
臺灣菸酒
中華電信
臺灣港務公司
郵政特考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壹、 案例事實 某甲為國立大學教授,並於任教同時兼任A公司執行長職務。甲為研究用途,向校方申請採購「奈米無菌電波複製器」一組,並由甲自行負責該機具的規格設計、價格之查訪。適巧,A公司的業務中有研發生產該電波複製器項目,甲亦同時指示A公司相關職員著手設計製造該機具。之後,甲將其查訪做成的報告併同A公司的規格明細送教學校總務處,供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核定底價、公開招標等程序。於之後的公開招標階段,甲另指示A公司人員借取他廠商之牌照等,分別冒充B、C公司代表人參加投開標,資金均由A公司提供。該招標程序以分段開標進行。第一階段中,由甲及另名人員就投標廠商資格審核,而甲雖明知B、C係借牌投標,但仍刻意認定三家廠商均符合投標資格並於報價單上簽名。隨後,甲離開開標現場,未參與第二階段的價格標程序。最後,由A公司得標,取得與該大學締結契約的資格。問: 一、甲是否成立貪汙治罪條例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 二、甲是否成立刑法一三一條之違背職務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