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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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案例事實 鐵路局清潔員工權哥炒股失敗欠下高利貸五百萬元,一時之間不知如何還債,於是將主意動到了保險金上頭,他為越南籍老婆阿美保了保險五百萬元,並慫恿阿美搭上自己已事先拆除固定鐵軌鋼夾的火車,然幸阿美吉人天相,前兩次並未真的出事,但到了第三次,阿美終於躲不過權哥的安排,果然因為火車出軌而死亡,同時也造成其他乘客二人受傷,後權哥果然如願領到保險公司五百萬元的保險給付。試問:權哥刑事責任如何? 貳 重要爭點 1、主要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 2、權哥主觀故意之範圍? 3、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如何競合? 4、連續犯以及詐欺罪的相關問題。 參 擬答 一、權哥前兩次拆除固定鐵軌鋼夾的行為,可能構成兩個「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 (一)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權哥拆除固定鐵軌鋼夾的行為,係破壞軌道正常使用的功能,此舉會導致火車行經該被破壞之路段時,因鐵軌並沒有固定而呈現鬆散的狀況,火車極易發生出軌的情事,因此此舉確會導致火車往來之危險。雖然事實上,此二次行為均未真的發生出軌,但是因為本罪所規定的形式為危險犯,因此雖實害結果並未發生,仍該當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2、主觀上,權哥也認識到其拆除行為會導致整列火車有出軌之危險,因此主觀該當。
(二) 違法性 權哥不論在客觀上或主觀上均不存在任何阻卻違法事由。違法性該當。 (三) 罪責 權哥具備罪責。 (四) 小結 因此,權哥構成兩個「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 二、權哥第三次拆除固定鐵軌鋼夾的行為,可能構成「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 討論如同前述,權哥構成本罪。 三、權哥第三次拆除固定鐵軌鋼夾的行為,可能構成「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之結果加重犯(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一)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權哥拆除固定鐵軌的鋼夾,造成火車行駛之危險,而火車最後也真的因為權哥拆除鋼夾的行為而導致出軌、傾覆。因此權哥拆除之行為與最後翻覆結果間存在條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客觀不法該當。 2、主觀上,結果加重犯必須對於加重結果具備預見可能性才足以構成主觀不法。本題中,權哥拆除鐵軌鋼夾時,所認識到的事實除了自己拆除的行為外,也知道火車會因為自己的行為而可能出軌、傾覆(否則無法達到殺害阿美的目的)。從而權哥主觀上對於傾覆結果所帶來的法益侵害具備預見可能性,主觀不法該當。 (二) 違法性 權哥不論在客觀上或主觀上均不存在任何阻卻違法事由。違法性該當。 (三) 罪責 權哥具備罪責。 (四) 小結 權哥構成「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之結果加重犯。 四、權哥第三次拆除固定鐵軌鋼夾的行為,可能構成殺人罪(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 (一)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權哥拆除鋼夾的行為與阿美的死亡間具備條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客觀不法該當。
2、主觀上,權哥對於死亡結果有所預見,具備故意。 (二) 違法性 權哥不論在客觀上或主觀上均不存在任何阻卻違法事由。違法性該當。 (三) 罪責 權哥具備罪責。 (四) 小結 權哥構成殺人罪。 五、權哥第三次拆除固定鐵軌鋼夾的行為,可能構成兩個傷害罪(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 (一)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權哥拆除鋼夾之行為與兩名乘客之重傷結果間具備條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客觀不法該當。 2、主觀上,雖權哥主要係為了殺害阿美,但其所認知到的事實是火車上的乘客不會只有阿美一個人而已,而火車傾覆所帶來的損害,也不可能剛好就只侵害阿美一個人,對於其他的乘客,必然也同樣會有生命、身體的侵害。因此,權哥既然認識到其行為可能也會導致其他同車之乘客發生傷害結果卻仍為之,係具備傷害罪之間接故意。 (二) 違法性 權哥不論在客觀上或主觀上均不存在任何阻卻違法事由。違法性該當。 (三) 罪責 權哥具備罪責。 (四) 小結 權哥構成兩個傷害罪。 六、權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行為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 (一) 不法構成要件 1、客觀上,詐欺取財罪以行為人施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進而處分財產為構成要件。依保險法第一二一條第三項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本題中,阿美為被保險人,依前述犯罪理論之檢驗,權哥須為阿美之死亡負殺人罪之責,因此保險公司並無賠償保險金之責任。然而,權哥將事件偽裝成意外,並使保險公司以為是意外事故,係以施行詐術使保險公司陷於錯誤,且保險公司亦基於此錯誤而支付保險金額,因此,權哥之行為客觀上該當不法構成要件。 2、主觀上,權哥認識其係施行詐術,亦對於保險公司可能會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有所預見,因此具備詐欺故意。此外,權哥亦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主觀不法該當。 (二) 違法性 權哥不論在客觀上或主觀上均不存在任何阻卻違法事由。違法性該當。 (三) 罪責 權哥具備罪責。 (四) 小結 權哥構成詐欺取財罪。 七、競合 1、綜上所述,權哥構成三個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一個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的加重結果犯(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一個殺人罪、兩個傷害罪以及詐欺取財罪。 2、其中,第三次拆除行為除構成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外,並造成加重結果,為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二罪名,由於該二罪具備階段性,為法條競合中之補充關係,應論以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的加重結果犯即足以評價其犯罪行為。 3、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的加重結果犯、殺人罪以及兩個傷害罪均係權哥第三次拆除鐵軌鋼夾之行為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該當數罪名,應為想像競合(刑法第五十五條),在罪名的宣告上仍應宣告各罪,然在刑度之量刑範圍則從一重處斷。
4、又,權哥先後連續三次拆除鐵軌,是否構成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之連續犯(刑法第五十六條)?按,連續犯以客觀上犯同一罪名為要件,雖權哥第三次拆除鐵軌鋼夾之行為最後依法條競合僅論以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的加重結果犯,然參照六十七年最高法院刑推總會決議認為加重結果犯與基礎犯罪亦為本條所稱之同一罪名。又。在主觀要件上,學說對於連續犯之主觀要件有許多不同看法,有認為須為連續故意;有認為須為整體故意,亦有認為是非純粹單一決意。然本題中,權哥係為殺害阿美而為拆除行為,之所以會有第二、第三次係因為前一次的失敗,其主觀犯意應係分別起意,而非一開始即對於整個連續的犯罪計畫有所認識、亦非只要一有機會就會犯之,因此,不論依上述哪一學說均非連續犯之主觀故意,而係應評價為數罪併罰。附帶一提的是,新法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因此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本題更係無討論連續犯之必要,而回歸數罪併罰(刑法第五十條)處理。
5、綜上,應於想像競合處理後,再與前二次所構成的的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以及詐欺取財罪為數罪併罰。 肆、筆者的話 有鑑於國家考試的刑法考題越來越活潑,不再像是以往可能還會有死背型的申論題形式出現。以去年的律師考試為例,四題皆為實例題,充分的考驗各位考生對於刑法理論的運用及反應。而實例題的靈感來源,除了老師個人特殊喜好之外,就以時事最可能成為命題焦點。而最近相當熱門的李雙全案,吵的沸沸揚揚,當然就成為出題不可錯過的考點,也成為今年台大法研刑法的題目(本題應為黃榮堅老師所命題)因此,掌握近來時事的脈動就成為在範圍不可捉摸的國家考試中獲得勝利的關鍵點。 本篇文章仍以李雙全案為討論,將真實案件化為實例,除可使沒有閱讀報紙習慣的考生可以立即明瞭整個事件外,也可訓練考生在面對這樣的案件時,應該怎麼去運用平時所熟讀的刑法理論來解題。雖然李雙全事件已經在台大的法研所考試中出現過,但是因為本件案例可以變化的態樣相當的多,更複雜的考法是也將李泰安加入成為共犯的題目設計,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考過的題目就不會再出現而忽略了。 以筆者面對刑法考試以及帶學弟妹讀書會的經驗,筆者發現,其實考生們對於刑法不是不懂,要考生說出刑法理論以及學說、實務見解,他們都可以侃侃而談,但是,卻不知如何將其化為有條理的說理。因此,筆者的建議是可以採取黃榮堅老師的解題步驟,黃老師的解題步驟是順著刑法架構的基本理論而來的,也是我們思考一個題目的流程,以這樣的方式解題,比較不會有遺漏之處,而思考也會比較一貫。如此一來,既可以把握時間寫完重要的考點,又可以使考卷看起來清楚明朗,閱卷者容易改題,應該是比較有利的寫法。 最後要說的是,請讀者讀完本篇文章後,「務必」親自演練台大法研的類似考題,該題對於李雙全事件有做一些變化,難度比本篇所設計的案例稍微難一點,然而基本的理論仍大致相同,所以如果讀者能自行演練一遍,對於實力的增進必然大有助益,也才算是真正的消化成為自己的東西。 伍、相關參考資料 1、黃榮堅老師,論危險故意-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五號及九 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八號判決,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一一八期,200 5年3月,頁225~239。 2、黃榮堅老師,刑法解題導引,收錄於月旦法學教室第五期,頁138~152。 3、黃榮堅老師,論行為犯,收錄於刑罰的極限,頁213~241。 4、台灣大學九十五年度研究所入學考題刑法第二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