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 有批電腦好便宜

壹 案例事實

NBHome公司架置一網路平台,網頁上有其所提供之商品,且網頁上對於每一項商品均有標價,並設計程式提供消費者訂購,於訂購完成後,程式會自動寄電子郵件予消費者作為確認之用,惟該公司之網頁設計結果,於商品旁有清楚標示,載明:「賣方保留出貨與否之權利」。今NBHome公司於網頁上販賣A牌,U5型號筆記型電腦,該台筆記型電腦市價43000,然卻因NBHome公司內部員工之疏忽,誤植標價為4300,消費者甲、乙、丙等共100人均在網路上填表購買,隨後亦收到公司的確認信函。請問:事後NBHome公司可否反悔,而拒不履行?

貳 重要爭點

一 契約之成立與要約、要約之引誘之判斷;進一須論及廣告之效力
二 定型化約款效力之判斷,涉及消保法12及民法247-1之適用
三 錯誤撤銷之過失程度決定;實務與學說有不同意見
四 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操作標準
五 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之要件

參 擬答

(一)契約之成立


按契約之成立依民法第一五三條,必須有合法有效之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之傳遞與到達,民法第九五條第一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故網路交易中幾乎是表意人一發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

一般於此可能有所爭執的是,NBHome單方是否享有最終之承諾權?此涉及廣告與買受人應買之意思表示之性質與定位。多數見解認為廣告為要約之引誘,而買受人應買之意思表示為承諾;此時依網路交易習慣,在收到消費者之訂購單後,電腦自動回覆訂單之同時會審查訂單數量及單價,並自動派發該訂單專用的匯款帳戶給買方,應可認定係NBHome承諾之意思表示。

至此,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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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型化契約條款

在網路交易中在廣告頁面常有以下字句:「賣方保留出貨與否之權利」,關於其法律上效力之判斷,要檢討民法247-1及消保法12條之規定。就結論而言,該條款之目的在由賣方取得承諾權,或是否認電腦確認信函之效力。關於此點宜認為,此種片面決定契約成立與否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已有侵害雙方締約地位平等之虞。消基會表示,許多網路購物的定型化契約中載明商家有「出貨與否的權利」,不符合誠信原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屬無效,從而契約有效成立,不因該條款之記載而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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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

按意思表示錯誤之理論旨在調和表意人與相對人之利益,表意人得否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除行使時間上有限制外(見民法第九十條規定),另須非由表意人之過失所生者為限。有力學說認為八十八條錯誤之過失程度,以抽象輕過失為妥,為保障交易安全起見,表意人於表意時應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免第三人因其錯誤之表示受不測之損害,俾能兼顧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
本案中,本案之表意人即NBHome,於表意時是否存有抽象輕過失?因其既為經營網路購物之企業主,關於此等交易速度迅速、交易量較大之買賣型態,相關交易標的物商品價格應屬於企業主、消費者特別重視之契約內容。僅因其輸入人員未能善盡核對職責,而疏未注意極具交易重要性之售價在檔案上所生錯誤,其疏失程度恐難認已盡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故不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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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

至此,契約有效成立,且當事人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NBHome負有交標的物之義務。然事實上本題仍有諸點值得討論之處。例如本案是否有誠信原則、權利濫用概念之操作之問題。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本條所稱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仍屬權利之濫用。

本案事實中一般理性消費者事前均應知悉該價格係屬誤載,亦不少有心人欲利用此一機會「大賺一筆」,依據上述判斷方式,倘允許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消費者可能受之履行利益之損害除其已預先有轉售計畫外,恐怕無其他具體損害。充其量僅在信賴利益方面之損害。而廠商方面則需就該差價7110元/每台之金額,承擔所有損失。兩者相較之下,權衡之結果高下立現。從而本文認為雖表意人自身存在抽象輕過失,然因相對人不存在值得保護之信賴並考量權利濫用之內涵,本案應認為表意人雖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得以此一「帝王條款」拒絕該交付標的物義務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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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流程圖
 



肆 筆者的話

標價錯誤在日常生活中層出不窮,生為考生應該要對這類事件有一定之敏感度,也就是要知道該如何下手,掌握爭點的能力是可以從平常生活中慢慢培養的,而本題雖筆者已先預定立場而作出擬答,但讀者應不難發現其中設多相關議題事實上並非單純的對錯問題,而是涉及法條背後之價值判斷及整體立法政策,要之,我們現在會就是掌握爭點就可以了。

伍 相關參考資料

一 歷屆考題
94書記官
95成大法研所

二 參考資料
(一)94年度消簡上字第7號判決
(二)王澤鑑,債之發生,99頁
(三)王澤鑑,民法總則,410頁
(四)陳自強,意思表示錯誤之基本問題,政大法學評論第52期,323頁
(五)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6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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