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移民署三等
移民署四等
社福特考-三等
社福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調查人員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特考-四等
高員三級
員級
佐級
臺灣菸酒
中華電信
臺灣港務公司
郵政特考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壹 案例事實 NBHome公司架置一網路平台,網頁上有其所提供之商品,且網頁上對於每一項商品均有標價,並設計程式提供消費者訂購,於訂購完成後,程式會自動寄電子郵件予消費者作為確認之用,惟該公司之網頁設計結果,於商品旁有清楚標示,載明:「賣方保留出貨與否之權利」。今NBHome公司於網頁上販賣A牌,U5型號筆記型電腦,該台筆記型電腦市價43000,然卻因NBHome公司內部員工之疏忽,誤植標價為4300,消費者甲、乙、丙等共100人均在網路上填表購買,隨後亦收到公司的確認信函。請問:事後NBHome公司可否反悔,而拒不履行? 貳 重要爭點 一 契約之成立與要約、要約之引誘之判斷;進一須論及廣告之效力 二 定型化約款效力之判斷,涉及消保法12及民法247-1之適用 三 錯誤撤銷之過失程度決定;實務與學說有不同意見 四 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操作標準 五 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之要件 參 擬答 (一)契約之成立 按契約之成立依民法第一五三條,必須有合法有效之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之傳遞與到達,民法第九五條第一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故網路交易中幾乎是表意人一發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 一般於此可能有所爭執的是,NBHome單方是否享有最終之承諾權?此涉及廣告與買受人應買之意思表示之性質與定位。多數見解認為廣告為要約之引誘,而買受人應買之意思表示為承諾;此時依網路交易習慣,在收到消費者之訂購單後,電腦自動回覆訂單之同時會審查訂單數量及單價,並自動派發該訂單專用的匯款帳戶給買方,應可認定係NBHome承諾之意思表示。 至此,契約成立。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 在網路交易中在廣告頁面常有以下字句:「賣方保留出貨與否之權利」,關於其法律上效力之判斷,要檢討民法247-1及消保法12條之規定。就結論而言,該條款之目的在由賣方取得承諾權,或是否認電腦確認信函之效力。關於此點宜認為,此種片面決定契約成立與否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已有侵害雙方締約地位平等之虞。消基會表示,許多網路購物的定型化契約中載明商家有「出貨與否的權利」,不符合誠信原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屬無效,從而契約有效成立,不因該條款之記載而有異。
◎思考流程圖
肆 筆者的話 標價錯誤在日常生活中層出不窮,生為考生應該要對這類事件有一定之敏感度,也就是要知道該如何下手,掌握爭點的能力是可以從平常生活中慢慢培養的,而本題雖筆者已先預定立場而作出擬答,但讀者應不難發現其中設多相關議題事實上並非單純的對錯問題,而是涉及法條背後之價值判斷及整體立法政策,要之,我們現在會就是掌握爭點就可以了。 伍 相關參考資料 一 歷屆考題 94書記官 95成大法研所 二 參考資料 (一)94年度消簡上字第7號判決 (二)王澤鑑,債之發生,99頁 (三)王澤鑑,民法總則,410頁 (四)陳自強,意思表示錯誤之基本問題,政大法學評論第52期,323頁 (五)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6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