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移民署三等
移民署四等
社福特考-三等
社福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調查人員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特考-四等
高員三級
員級
佐級
臺灣菸酒
中華電信
臺灣港務公司
郵政特考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定價:NT$380元, 會員價:NT$379元
前言 物權編新法之修正要點/前1 物權編施行法新法(配合擔保物權部分)之修正要點/前6 第一章 擔保物權的特性/1 第二章 抵押權/3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3 第一項 普通抵押權的意義/3 第二項 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5 第三項 普通抵押權的特性/12 第一款 從屬性/12 第一目 發生上從屬∕成立上從屬/12 第二目 移轉上從屬/17 第三目 消滅上從屬/17 第二款 不可分性/19 第三款 物上代位性∕代物擔保性/23 第四項 普通抵押權之效力/38 第一款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38 第二款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46 第三款 抵押人的權利/60 第一目 得設定後順位之抵押權/60 第二目 得將抵押物讓與他人/63 第三目 得設定用益物權,但不得影響已存在之抵押權/63 第四款 抵押權人之權利/85 第一目 抵押權之次序權/85 第二目 抵押權之處分/97 第三目 抵押權之保護/98 第五項 抵押權的實行/107 第六項 併付拍賣/123 第七項 房屋與土地的關係/138 第一款 定著物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139 第二款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房屋出典給他人/156 第三款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房屋出租給他人/164 第八項 內部求償權與清償承受權─實務相關見解的綜合評釋/164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201 第一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意義/201 第二項 (物權編修正前)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違反物權法定主義?/217 第三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220 第四項 擔保債權範圍/222 第一款 前言/222 第二款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否定!/222 第三款 擔保債權之資格/230 第一目 債權人標準/230 第二目 債務人標準/230 第三目 債權範圍標準/230 第五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變更/235 第一款 依當事人合意之變更/235 第一目 擔保債權範圍之變更/236 第二目 債務人之變更/238 第三目 確定期日之變更/239 第四目 最高限額之變更/242 第二款 確定前當事人之變更/242 第一目 擔保債權或債務之特定繼受/242 第二目 最高限額抵押權當事人與債務人之概括繼受/245 第六項 確定前之讓與及次序變更/252 第七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256 第一款 「確定」的意義/256 第二款 「確定」的原因/256 第一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2/256 第二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1/265 第三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5/265 第四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7/267 第五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0(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267 第三款 「確定」的性質/269 第四款 「確定」的效果/270 第八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實行/282 第九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準共有/285 第十項 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用/287 第十一項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至第881條之17的適用問題/290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292 第三章 質 權/297 第一節 動產質權/297 第一項 動產質權的意義/297 第二項 動產質權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其成立及存續要件/298 第三項 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300 第四項 動產質權的特性/301 第五項 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303 第六項 質權人的義務/305 第七項 質權人的權利/305 第八項 動產質權之實行/313 第九項 最高限額質權/314 第十項 營業質權/316 第二節 權利質權/322 第一項 權利質權的基本概念/322 第二項 債權質權/325 第三項 有價證券質權/340 第四章 留置權/351 第一節 概說/351 第二節 留置權成立的積極要件/351 第三節 留置權成立的消極要件/355 第四節 留置權的特性/358 第五節 費用性擔保物權之特別優先次序/359 第六節 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366 第七節 留置權的實行/368 第八節 留置權的消滅/370 第九節 其他留置權之準用/371 第五章 讓與擔保/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