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移民署三等
移民署四等
社福特考-三等
社福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調查人員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特考-四等
高員三級
員級
佐級
臺灣菸酒
中華電信
臺灣港務公司
郵政特考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定價:NT$380元, 會員價:NT$323元
欲研讀家事事件法及準備相關考試者。 使用功效 1.將大量必考資訊表格化,使考生能在第一時間瞭解、記憶,節省時間。 2.本書精心設計選擇題組,透過詳解,闡述各選項間之關聯性,並點出考生容易誤解之處,加強重要觀念。 改版差異 修改全書內容、新增試題、更新法條 書籍特色 本書融合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重要基本程序法,指出必考觀念,將大量必考資訊表格化,使考生能在第一時間瞭解、記憶,節省考生時間,並將相類似概念製表比較,以收舉一反三、 過目不忘、靈活運用之效。另外,本書亦精心設計選擇題組,並透過詳解,闡述各選項間之關聯性,並點出考生容易誤解之處,加強釐清重要觀念。
臺灣大學司法組 臺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碩士論文「勞動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解僱爭議事件之勞工地位保護為中心-」 現職為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考其原因,應該是因為考生在札根學習階段未能將與家事事件法相連同之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等程序法觀念「統合學習」致難以畢其功於一役。為此本書特別把於寫作上結合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重要基本觀念,於重點處均加以闡釋。曾有上榜考生在上榜後跟筆者分享「老師,只有你的書及上課課程把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三個一起上,讓我能夠融會貫通,我才能在家事事件法拿高分!謝謝老師」,考生感激的文字,實係筆者持續精進的原動力。 2022年9月起筆者另開始於東吳大學進修推廣部授課,期盼能將所學貢獻於考生與學生,讓有志於法律學習的同學能夠有效率地學習,不致迷失於茫茫條文中,因而見樹不見林,徒然耗費寶貴的青春歲月。 最後,本次改版較初版增收近6年國家考試考題併均附上詳解,且整理全部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事項撰寫範例,還有筆者教學家事事件五類型事件之獨家輔助記憶圖示,各章節更均附有筆者自行出題仿司律一試選擇題多選題組與詳解,及白話到親自上課般的特別叮嚀小區塊,更別說條文解構樹狀圖及精美示意圖等,都是為了使讀者能夠「統合學習」而下的苦心,希望大家在讀完本書後,都能夠「享受」家事事件法,進而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的窄門。
江鈞 2022.11於新北中和
壹、家事事件法前導法理/001 一、宜先習得如何區別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知識/001 二、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及其指向回應之社會價值觀多元化之需求/004 三、程序主體權保障、程序權保障等要求及其脈承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保護論/024 四、程序經濟、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及為其衍生之統一解決或統合處理紛爭、擴大程序制度解決紛爭功能、紛爭解決一次性等要求/028 五、承認適時審判請求權,落實程序選擇權之法理/030 貳、共通程序規定/031 一、調解前置程序(§23~§36)/031 二、需求統合處理之管轄權(§6)/063 三、當事人合意處理原則(§4)/065 四、家事事件管轄之準據(§5)/065 五、程序能力(§14)與程序監理人(§15、§16)/066 六、程序不公開原則(§9)/077 七、原則上採職權探知主義;但就得處分事項採協同主義(§10)/078 八、本人到場義務(§13)/087 九、容許遠距視訊審理程序(§12)/089 參、家事訴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089 一、起訴之程式:應表明與宜記載事項(§38)/089 二、/身分關係訴訟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39)/090 三、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40)/092 四、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41~§43)/096 五、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44)/106 六、家事訴訟之和解(§45)/111 七、家事訴訟事件之捨棄、認諾(§46)/118 八、審理計畫之擬定與訴訟促進義務(§47)/128 九、終局判決之效力(§48)/131 十、得視事件解決程度而停止訴訟(§49)/137 十一、原、被告死亡與訴訟終結之擬制(§50)/137 肆、家事非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151 一、聲請之程式:應載明與宜記載事項(§75)/151 二、限期命陳述意見(§76)/154 三、職權通知參與程序(§77)/158 四、事證蒐集方式:職權探知主義(§78)/158 五、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79準用§41、§42Ⅰ及§43)/159 六、程序之承受、續行及終結(§80)/162 七、裁定書之送達(§81)/164 八、裁定生效基準日(§82)/165 九、救濟程序:抗告與再審(§92~§96)/165 十、裁定之撤銷或變更(§83、§84)/182 十一、保全程序:暫時處分(§85~§91)/184 第二章 各論/205 壹、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之落實/205 貳、家事訴訟事件程序/215 一、婚姻事件程序/215 二、親子關係事件程序/225 三、繼承訴訟事件程序/245 參、家事非訟事件程序/249 一、婚姻非訟事件/249 二、親子非訟事件/257 三、收養事件/263 四、未成年人監護事件/267 五、親屬間扶養事件/271 六、繼承事件/273 七、宣告死亡事件/276 八、監護宣告事件/281 九、輔助宣告事件/291 第三章 家事事件之執行/297 壹、前導法理/297 貳、共通程序規定/298 一、執行名義與請求協助執行(§186)/298 二、履行調查及履行勸告(§187)/298 三、履行勸告之共同進行及費用分擔(§188)/299 參、特別規定/300 一、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300 二、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