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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耀程教授最新著作 《刑事訴訟法論》
刑事程序法論一書,乃以程序的進行,作為論述的基礎。內容的架構與安排,著重在程序進行的順序,從基本的理念,對於程序處理的前提條件,訴訟結構與基本原則,以訴訟客體作為程序進展的引導,對於訴訟進行的輔助性條件,強制處分及刑事證據的基礎觀念,均作合於邏輯性的鋪陳,以使程序的形象,得以一目了然。有助於學習者得以對刑事程序,有更具體系性的掌握,不論是為學習、實用或是準備各種考試,乃至深入研究,均能在內容及思維上,較容易入手。
本書目錄
第一編 基礎理念
第一章 刑事程序法基本概念
第一節 程序概觀 第二節 刑事訴訟目的
第一項 實現刑罰權 第二項 正當法律程序
第二章 刑事程序之指導原則
第一節 偵查程序之指導原則 第二節 起訴之基礎要求 第三節 審判程序之指導原則
第三章 刑事程序進行模式
第一節 制度演進 第二節 審訊與控訴模式
第一項 審訊模式 第二項 控訴模式
第三節 職權與當事人進行的審判形式
第一項 基本前提 第二項 職權與當事人進行方式的內涵 第三項 職權與當事人進行方式的調和
第四節 制度的省思
第一項 體制變革的思考 第二項 制度的應然 第三項 制度走向的構思
第二編 刑事程序之基本構造
第一章 通例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的適用 第二節 刑事程序概觀 第三節 追訴制度
第二章 訴訟主體
第一節 法院 第二節 當事人
第一項 檢察官 第二項 被告
第三節 辯護輔佐與代理
第一項 辯護制度 第二項 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項 輔佐人與代理人
第三章 訴訟客體
第一節 案件的形成 第二節 案件單一性
第一項 單一行為事實與案件單一 第二項 實體法與程序法單一概念之整合 第三項 單一概念的效應
第三節 案件同一性
第一項 基本概念 第二項 同一性概念的重建
第四章 訴訟條件
第一節 訴訟條件的類型
第一項 實體與程序條件 第二項 積極與消極條件 第三項 告訴
第二節 訴訟條件之效應 第三節 訴訟條件欠缺的競合處理
第一項 條件欠缺的前提關係 第二項 實體與形式條件欠缺競合時 第三項 程序條件欠缺競合時 第四項 同種類訴訟條件欠缺競合之處理
第五章 審判與管轄
第一節 審判權與管轄權 第二節 管轄分配
第一項 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 第二項 固有管轄與牽連管轄 第三項 土地管轄與事物管轄
第三節 管轄問題的處理
第一項 競合管轄 第二項 合併管轄 第三項 管轄權有無的效應
第四節 法官迴避
第一項 自行迴避 第二項 聲請與職權迴避 第三項 迴避效應
第六章 強制處分
第一節 基礎概念
第一項 程序啟動 第二項 程序阻礙
第二節 強制處分的權限分配
第一項 分配的基準 第二項 發動與決定 第三項 積極與消極之權限 第四項 規範實然與應然
第三節 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
第一項 基礎條件 第二項 傳喚與約談 第三項 拘提與逮捕 第四項 拘捕的處置 第五項 羈押 第六項 接押與上訴審羈押 第七項 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 第八項 撤銷羈押的繼續羈押 第九項 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
第四節 物及處所之強制處分
第一項 基礎概念 第二項 搜索 第三項 扣押 第四項 法律效應 第五項 搜索及扣押之限制 第六項 保全程序
第七章 證據
第一節 證據制度
第一項 證據排除體制 第二項 證據禁止體制 第三項 殊途同歸
第二節 證據資格
第一項 證據關聯性 第二項 證據正當性 第三項 現行規範解析
第三節 證據類型
第一項 證據的形式 第二項 人證 第三項 證據的層次 第四項 刑事證據判定的標準
第四節 證據取得
第一項 證據取得的方式 第二項 證據取得的要求與限制 第三項 關聯性與程序正當 第四項 取得禁止及效應
第五節 證據提出 第六節 舉證
第一項 基礎概念 第二項 舉證分配 第三項 舉證程度
第七節 證據調查
第一項 基本要求 第二項 調查對象與範圍 第三項 證據調查方式 第四項 證據調查順序 第五項 交互詰問 第六項 證據確認
第八節 心證
第一項 自由心證的檢視 第二項 心證 第三項 心證揭露
第三編 刑事程序各論
第一章 偵查
第一節 偵查主體
第一項 檢察官 第二項 司法警察機關 第三項 偵查具體分工
第二節 偵查發動與作為
第一項 釐清犯罪嫌疑人 第二項 釐清犯罪事實 第三項 偵查不公開
第三節 偵查終結
第一項 提起公訴 第二項 不起訴處分 第三項 緩起訴處分
第四節 不予起訴處分之救濟
第一項 再議 第二項 交付審判
第二章 起訴程序
第一節 起訴概念 第二節 起訴要件與效力範圍
第一項 起訴要件 第二項 人的效力 第三項 事的效力 第四項 規範適用的關係
第三節 起訴與卷證的關聯性
第一項 卷證提出的必然性 第二項 證據提出的時機 第三項 起訴憑藉的思維
第四節 卷證併不併送的分析
第一項 卷證揭示的時機 第二項 卷證併不併送的迷思 第三項 起訴條件的應然
第三章 審判程序
第一節 審判型態
第一項 通常程序 第二項 簡易程序 第三項 簡式程序 第四項 程序轉換 第五項 協商
第二節 審判程序的開啟
第一項 前置作業 第二項 準備程序
第三節 審判程序的運作
第一項 形式與實體判決 第二項 程序障礙事由 第三項 言詞辯論程序 第四項 言詞辯論終結 第五項 宣判
第四節 自訴程序
第一項 提起自訴 第二項 自訴限制 第三項 自訴撤回 第四項 反訴
第四章 上訴程序
第一節 上訴概說
第一項 上訴的條件 第二項 上訴限制與審查 第三項 上訴的捨棄與撤回
第二節 審級制度
第一項 覆審制 第二項 續審制 第三項 事後審制 第四項 一審事實審中心 第五項 法律審及解釋審
第三節 二審審判
第一項 判決形式的觀察 第二項 上訴審的科刑限制
第四節 三審上訴與審判
第一項 三審上訴條件 第二項 三審上訴的審查 第三項 三審的審判 第四項 三審判決的效應 第五項 法律審的變革
索引
關於 柯耀程 教授
學 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中正大學榮譽教授 東海大學教授
著 作 刑事程序法論、變動中的刑法思想、刑法的思與辯、刑法問題評釋、刑法總論釋義(上、下)、刑法釋論(Ⅰ、Ⅱ)、通識刑法、刑事程序理念與重建、參與與競合、構成要件解析
刑事程序既屬處理刑事案件的正當法律程序,本有其一定的軌跡,而且也有其邏輯性的存在,不論是程序中所要處理的標的,或是程序中為程序踐行所為的授權關係,乃至各種程序對應的制度,結構關係上應都有一定的本然性。
法治國家的刑事程序,本諸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本應以正當法律程序的思維,作為建構刑事程序的基礎,不論是為追求公平審判的理想、人權保障的基礎理念,或是實現刑罰權的要求。程序的進行,都必須在正當的權利保障前提之下,方得以賦予刑事程序有其長遠的永續發展。
觀歷年來的司法改革,幾乎都聚焦在刑事法,至少所謂改革的重點,都在刑事程序的制度,以及實務運作的模式上。其所形成的表象,似乎只有刑事法的體制,需要不斷被改革,似乎只有刑事法的改革,才可以稱得上司法改革。而刑事法中,總是以程序法作為被改革的對象,此不禁令人詫異,刑事程序法中,果真有甚多不堪的規範,因其造成制度上的缺失致使得理論不通、實務運作則生偏差!所以必須不斷被作為改革訴求的靶心。幾乎每次的司法改革,都是以刑事程序法作為攻擊的對象。倘若刑事程序是追求正當法律程序的基礎,是者改革的訴求,無可厚非。但每每改革者的動向,常與程序理念背道而馳,幾乎都是將偏頗或錯誤的構想,強行加諸在刑事程序之中,使其變得荒誕不經,甚至原本良善的制度,卻因一念之偏,而萬劫不復!
制度的變革,應是朝向更精進的方向,但歷來的司法改革,似乎都不是尋求真正的法理念,都只是以自認為當的方式,任意將完全無法相容的理念或制度,強加諸於刑事程序之中,更有不解他人的體制,而強行移植之舉。在鑽研刑事程序的體驗中,見如此粗糙的司法改革,其果真可以讓改革,使刑事程序變得更為精緻好用?還是只會讓刑事程序距離正當法律程序的人權保障機制,漸行漸遠?殊值得深思!
學術的本然,不在於爭強鬥勝,更不在於諍其優劣,當然也不在於孰為主流?孰為邪門歪道?其應在於最單純的本來面貌,回歸到本來單純的面貌,會讓各種制度或理念的詮釋,變得更為單純。
若諍先後者,即同迷人,不斷勝負,卻入我執,難得本性,更無法追求刑事程序的純淨與優美,最終充其量僅是表象功夫而已。這本刑事程序法本是無心之作,只是提供可以思維的面向,並非多麼經典的著作,更談不上嘔心瀝血之作。只是將這二、三十年來浸淫於刑事程序法的心得,本著忠於法說的心情所作,想要找回刑事程序的那一份純真,沒有絢麗的假象,更沒有華而不實的裝飾,只想忠於原味,藉以同可共論道者,做茶餘飯後的閒談話題。
形成本書的過程,原想順心而為,想到什麼就寫什麼,但因限於筆力遲鈍,無法寄情於文字之中,就連「純真」二字,都難以表述,自然就不容易把「單純本性」說得很簡要清晰。想要天馬行空而行筆,卻發現腹笥甚窘,既無法如李青蓮「不願摧眉折腰侍權貴,使我不得開心顏」的率性,更無法效紀曉嵐「佛見佛笑同、佛見人笑痴」的靈巧,大概只能像苦行僧詩人賈島為著「鳥宿池邊樹,僧推月下門」還是「僧敲月下門」為著「推敲」而推敲。完成刑事程序法論一書,只能在有限的文字堆疊中完成。或許寫完刑事程序法的部分階段,可以給投身刑事法的初衷,做一個交代。
本書文字校正,孺子昱嘉自願為父代勞,對錯別異字的校正,給了不少的幫忙。靜隆教授審校全文,並提供多元性的辯證意見,提供甚多的協助,特此致謝。
一品出版公司慨然應允,為本書做出版,本書所有編輯定版等付梓事宜,提更完整且友善的協助。特此予以致謝。
2018.9.5記於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