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移民署三等
移民署四等
社福特考-三等
社福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調查人員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特考-四等
高員三級
員級
佐級
臺灣菸酒
中華電信
臺灣港務公司
郵政特考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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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科,於現行國家考試中獨佔一百分之主科。出題慣例以民總、債編、物權編、親屬繼承編各編出一題。從投資報酬率角度觀之,民總條文共計152條,報酬率屬於最高的一編,值得學生全力以赴。其次,親屬繼承編與日常生活有關,易於理解,亦是報酬率極高之一編。再其次,則為物權編。最後,則是債編。
國家考試民法此科,出題老師不亦預測,從國立大學有名教授至私立大學後輩之秀,仍為命題典試委員,故準備此科,應從最基礎觀念紮起。尤其,初學者,應著重下列程序研讀:第一、認識法條每一個字。第二、熟讀法條要件。第三、法律效果。第四、實務見解。第五、學說見解。第六、最近修正條文包含立法目的。
二、準備要領
(一)命題方向:
1.學說見解:民法學說見解多,民總以王澤鑑老師、施啟揚、陳聰富等老師、債總以孫森焱、邱聰智、劉春堂、林誠二、黃立等老師、物權以謝在全、蔡明誠、鄭冠宇等老師、親屬繼承以戴東雄、林秀雄老師的著作為代表,對於考生全面閱讀,確實為重大工程,極為辛苦。
2.實務見解:高考三等以司法事務官、財稅、法制及書記官為例,實務分析為主流,最近幾年反應在國家考試上,該題目所涉及之爭點皆為最高法院所做承之判例或決議,作答時,宜小心應對。
(二)考題方向:
1.申論題:歷屆申論考古題重複出題機率高,準備須以地毯式閱讀1至3次為宜。至於新修正之法條,須加強立法目的研讀,乃取得高分之不二法門。
2.實例題:國家考試之重點方向,也是考生最頭痛的問題。實例題應著三段論法之架構,進一步,始探討學說與實務見解。該如何提升實例題得分關鍵,應建立基本功夫,以及多演練題庫,考試時才能得心應手。
三、特性
(一)本書特色:
1.本書整理歷屆考題外,同時提供新的題型讓學生增加演練之機會,從演練的過程中尋找出自己的問題點,然後一一克服,以提升國考分數。
2.解決學生長期的困擾,排除實例題的障礙。首先學習如何尋找關鍵字,確認國考命題的爭點,針對爭點各個突破,並詳細附理由(觀念),完成正確解答內容,以利取得高分。
(二)閱讀方法:
1.實例範本中的黑色粗體字,係本題中的「關鍵字」。每一個關鍵字或數個關鍵字,尋找每一個法條可能成立之要件,並連結每個法條中可能產生的觀念,在解答內容中足一敘述,讓典試委員了解考生的程度。
2.實例範本中解答內容中的黑色粗體字,係本題破爭點所附的相關理由(觀念),使解答內容在架構上更完整。同時,在敘述的過程中注意解題中文的筆鋒,展現出中文的造詣,吸引典試委員印象分數,以利取得高分。
四、解答技巧
(一)實例解答技巧:
1.破爭點:每一個關鍵字或二個以上關鍵字成為一個爭點。典試委員在每一題中已預設若干爭點,並將爭點分配若干分數。如考生並未找出爭點之所在,詳細附加理由,實難取得高分。
(1)關鍵字:從關鍵字中連結法條之要件是否成立,逐一破解關鍵字可能出現的法條?或者從關鍵字中尋找隱藏的爭點之所在。
(2)爭點: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係採獨立地位說或者輔助地位說,學者有不同見解。此處破爭點時,須提出自我見解並詳細告知理由。讓閱卷委員耳目一新的感覺,較易獲得高分。
(3)計分標準:國考採取扣分方式,如關鍵字未詳細告知或遺漏爭點之敘述,則採扣分之方式。
2.法條、學說、判例為基準:法條如上及判例(32上6036判例)。
(1)法條:引述法條內容即可,無須一字不漏。
(2)學說:單純學說而有不同見解時,至少討論二以上學說不同見解。
(3)實務:單純實務而有不同見解時,至少討論二以上實務不同見解。換言之,學說與實務不同見解時,僅各採單一見解,比較差異性即可。
(4)結論:原則上採通說見解。無通說見解,則採多數說見解。亦無多數說見解時,則建議採實務見解。
3.推演過程:法條先後次序(推理),展現層次相扣,前後呼應之效果。
(1)如實例範本中,限制行為能力人、贈與、純獲法律上利益等。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13條第2項+(民法第12條反面解釋),再討論民法第406條,最後討論民法第77條但書。
(2)如實例範本中,拋棄、單獨行為、法定代理人。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754條,再討論民法第78條,最後討論民法第1086條。
(3)如實例範本中,無主物。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802條。
4.詳細理由:熟記法條只是解題的基本功,分數無法滿分。如何讓典試委員欣賞,必須附詳細理由(適用此法條的理由、觀念或立法理由等),始得展現觀念清晰,有助於高分。如實例範本解答中的「黑色粗字體」,為解答之理由。
(二)法學三段論法:
1.大前提:主要於法律規定的部分,原則上引用完整的條文內容。但於考試時間的限制範圍內,建議簡要描述法條內容即可。如下列所示:
(1)基本架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實務架構: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3)爭點:法條中的關鍵字或爭點,必須詳細告知。同時,法條應依先後次序(推理)。使得展現層次相扣,前後呼應之效果。
2.小前提:具體事實的涵射,在涵射過程中適當的轉換成自己筆鋒表現之。
3.結論:
(1)原則:與小前提合併敘述。例如:依題意,甲年齡八歲,尚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例外:學說或實務見解若發生競合時,應提出自我的見解。例如:管見認為,無因說係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利益,故所為法律行為係屬有效。
(三)實例題範本:
【實例題】
甲的父母購買日語辭典給甲,希望有助於甲學習日語。年僅八歲的甲性喜遊玩,最討厭讀書,趁父母不在時將日語辭典拿去丟掉。乙十八歲剛好路過拾獲該書,欣喜不已。試問:乙是否取得該書所有權?
擬答:
(一)贈與契約,有效:
1.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同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以上之人為成年人。本條反面解釋,未滿二十歲之人為未成年人。依題意,甲年齡八歲,尚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故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民法第40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同法第77條前段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同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所謂允受,係指同意接受無償給與財產之意思表示而言。所謂法定代理人,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依題意,甲的父母將日語辭典贈與甲,係屬契約之性質,須經甲之允受,始生效力。惟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不健全,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該贈與契約效力未定。故甲未經其父母之允許或承認,其贈與契約效力未定。
3.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惟贈與契約之性質,僅贈與人對受贈人負有無償給與財產之債務,受贈人對贈與人並不負有給付之義務。換言之,係屬享受利益無庸負擔義務,係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依題意,甲的父母將日語辭典贈與給甲,係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甲並無負擔任何義務。故甲無庸父母之同意,取得日語辭典所有權。
(二)拋棄物權行為,無效:民法第76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拋棄動產,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換言之,拋棄除意思表示外,並須放棄對該動產之占有,始生效力。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單獨行為而言。同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依題意,甲趁父母不在時將日語辭典拿去丟掉,而為拋棄動產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係屬單獨行為。故甲拋棄日語辭典,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不生拋棄之效力。(32上6036判例)
(三)乙並非所有權人:
1.民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所謂占有,係指占有人須具有占有意思,蓋此意思乃指對占有物管領支配之事實意識。依題意乙為十八歲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題意,乙拾獲無主物(日語辭典)係屬事實行為,無須意思表示。故乙對於日語辭典有支配管理之意識,取得該日語辭典之所有權。
2.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物之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占有無主物,係以所有之意思並非效果意思,僅事實上對物有支配管領力之意思,基於占有無主物之事實,而法律賦予取得所有權。依題意,乙拾得甲拋棄日語辭典,因欠缺法條之要件該日語辭典並非無主物。故甲仍為日語辭典的所有權人,不因乙拾得而受其影響。
國考命題分析
重要法條
學說見解
實務見解
總則
§7、8、9、11、14、15、15-1、15-2、18、19、27、28、31、48、50、56、61、64、66、69、70、71、72、74、77、78、79、81、83、84、86、87、88、92、94、95、98、99、100、103、104、105、106、110、114、126、127、129、137、145、146、149、150
1.意定監護人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時,監護人是否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人事保證,該效力為何?
3.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借名登記契約,該效力為何?
4.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免除債務時,該效力為何?
5.果實落於鄰地,鄰地出租與第三人使用,何人取得果實所有權?
6.贈與房屋與限制行為能力人,雙方約定由受贈人繳納贈與稅,該贈與行為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7.明知被詐欺或者重大過失被詐欺,表意人得否
1.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
2.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3.101年高院法律座談會
4.86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
5.104台上206裁判
6.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
7.107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
撤銷其法律行為?
8.代理人違反本人利益,是否構成代理權濫用?若是,該代理權係屬無效或者類推適用無權代理?
9.權利失效制度之適用性為何?
債總
§161、164、169、170、174、176、177、179、180、182、183、184、185、187、188、192、193、194、195、216、217、218-1、220、224、225、226、227、227-1、231、234、242、244、249、250、259、260、264、266、267、269、270、280、281、294、297、298、301、309、311、334、344
1.意思實現學說爭議為何?
2.共同不當得利之情形,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85條規定?
3.受輔助宣告之人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時,輔助人是否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4.關於好意施惠之適用性為何?
5.民法第217條中所稱使用人,學說爭議性為何?
6.第二次債權轉讓(讓與)行為之效力如何?
1.81年第19次民事會議決議
2.92台上1057判決
3.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
4.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
5.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
6.84台上2731裁判
7.90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
8.高等法院96上易223判決
9.104台上977裁判
債各
§345、354、359、360、365、373、406、408、409、410、411、412、416、418、421、422、
1.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氣憤自殺或憂鬱而死,繼承人得否撤銷其贈與?
1.90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2.99年高院法律
425、425-1、432、433、434、440、443、444、445、449、450、464、467、468、474、475-1、482、490、493、494、495、498、499、500、513、514-1、514-4、514-5、528、534、535、541、544、546、565、571、589、590、591、606、607、622、654、667、709-1、736、739、745、748、749、756-1
2.受贈人故意不法侵害贈與人之配偶,贈與人因憂傷過度或憤而自殺死亡,繼承人得否撤銷其贈與?
3.承租人之同居人致租賃物毀損,承租人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4.承租違章建築物時,有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5.關於合法轉租之次承租人,得否行使買賣不破租賃?
6.小包就工作所附之房屋,有無法定抵押權之適用?
7.會首有數人時,對於會員給付遲延,會首數人是否負連帶責任?
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
3.9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9號
4.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
5.89台上1628裁判
6.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
7.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
8.81台上1875裁判
物權
§758、759、761、762、767、768、769、770、787、788、789、796、796-1、800-1、805、811、812、813、816、817、818、819、820、824、824-1、826-1、827、828、832、835、836、838、838-1、840、841、841-1、841-5、851、859-1、860、862、866、872、875-1、875-2、875-4、
1.繼承人在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訴請分割遺產,能否准許?
2.違章建築物讓與他人時,何者為所有權人?
3.買受人於取得所有權前,將其占有之標的物出賣於第三人,第三人有無占有連鎖之適用?
4.違章建築物,是否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5.區分所有之地下停車位,可否行使袋地通行
1.86台上3140裁判
2.釋字451號
3.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4.98年高院法律座談會
5.99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
6.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12號
876、877、880、881、881-1、881-2、881-4、881-12、881-15、884、888、899、905、911、913、915、917、919、923、927、928、936、940、941、942、948、949、950、960、962
權?
6.儲金簿遺失,拾得人有無報酬請求權?
7.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拋棄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8.地上權未定期限,他共有人,得否單獨請求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
9.抵押權設定時,可否交付抵押權人使用,約定以抵利息?
10.消費借貸無效,抵押權已登記,此時抵押權是否有效?
11.不動產解除買賣契約,而為反設定,此時抵押權是否有效?
12.土地設定抵押後,再設定典權,經拍賣時該典權是否隨之消滅?
13.債權人得否留置債務人之所有權狀?
14.出生嬰兒對所持有之物,是否成立占有?
7.106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18號
8.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號
9.最高法院48年第2次民刑庭總會決議(一)
10.83台上1345裁判
11.86台抗588裁判
12.103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號
13.101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9號
14.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親屬
§969、971、976、977、978、979、982、983、988、988-1、989、990、997、1005、
1.養子女互相間,是否成立法定血親關係?
2.未成年解除婚約,是否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1.30院2209
2.33上1723判例
3.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1010、1017、1018-1、1020-1、1030-1、1030-3、1030-4、1031、1039、1041、1049、1050、1052、1055、1055-1、1056、1057、1059、1059-1、1062、1063、1065、1067、1069、1072、1073、1073-1、1074、1076-1、1077、1079、1079-1、1079-4、1079-5、1080、1081、1084、1086、1087、1088、1092、1093、1094、1098、1100、1101、1113-2、1113-3、1113-4、1113-5、1113-6、1113-7、1113-8、1115、1116、1117、1118、1118-1
3.婚約得否附條件或亦得否約定違約金?
4.婚約存續中所贈與之物,於解除婚約後,得否請求全部返還?
5.受贈人死亡,贈與物是否需返還?
6.贈與人死亡,贈與物是否須返還?
7.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無結婚能力?
8.一方患有精神病,時癒時發,並未告知對方,是否成立詐欺?
9.夫妻協議別居,關於別居之期間,應以多久為合理?
10.夫妻間之相互贈與,是否為無償取得之財產?
11.夫妻一方將財產有償給予受益人,受益人讓與明知第三人,其效力如何?
12.未成年人離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效力為何?
13.裁判離婚同時得否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4.父母對於子女姓氏已確定同母姓,但對於名爭議不休,如何處理?
15.養子女得否由養家直接轉養於他人?
16.獨身男子得否收養女子?
17.關於共同收養之性質,學說有不同見解?
案第16號
4.69年第10次民事庭會議(二)
5.75年第9次民事
庭會議
6.98台上1233裁判
7.最高法院83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8.103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10號
9.103台上618裁判
10.103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10號
11.56台上795判例
12.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
13.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16號
14.96台上2823裁判
15.91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9號
16.100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
養父母死亡後,得否再為他人收養?
夫妻可否共同被收養?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書面合意,於法院裁定前收養人死亡,其收養效力為何?
父母以子女名義所為之保證行為,效力為何?
繼承
§1138、1140、1141、1144、1145、1146、1148、1149、1153、1161、1162、1162-1、1162-2、1164、1166、1173、1174、1176、1200、1219、1220、1223、1225
1.繼承人絕對喪失繼承權時,繼承人可否為受贈人?
2.甲、乙為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通姦,甲提起離婚之訴中死亡,乙是否喪失繼承權?
3.甲、乙為夫妻育有A、B二人,某日A殺死甲後,對乙、B是否喪失繼承權?
4.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
人喪失繼承權時,始收養之子女,可否代位繼承?
5.被繼承人之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應採何繼承?
6.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財產,如先於被繼承人
1.74台上1870裁判
2.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
3.96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
4.102台簡抗54裁判
5.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
6.90台上2460裁判
7.67台上3448判例
8.21院743
死亡,是否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7.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如有民法第1163條所列各款情事,拋棄繼承是否有效?
8.拋棄繼承之人,是否有歸扣之義務?
9.代位繼承人,是否有歸扣之義務?
10.喪失繼承權人,是否有歸扣之義務?
11.死因贈與,可否為歸扣之標的?
12.繼承人表示拋棄繼承,得否撤回其拋棄繼承?
13.遺囑人先後立下二內容相牴觸之遺囑,但因記載同一日期,客觀上無
從判斷,該二遺囑之效力如何?
14.附負擔之遺贈,受遺贈人表示拋棄時,遺贈之負擔應有何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