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特考四等
司法特考五等
移民署三等
移民署四等
社福特考-三等
社福特考-四等
一般警察-三等
一般警察-四等
調查局調查人員
高考/地方特考三等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特考-四等
高員三級
員級
佐級
臺灣菸酒
中華電信
臺灣港務公司
郵政特考
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定價:NT$520元, 會員價:NT$442元
適用對象 欲報考國考各類科之考生 使用功效 掌握重點,突破學習盲點,直搗試題核心! 改版差異 1.部分內容修正 2.新增試題 書籍特色 「民法總則」,絕在哪裡? ◎學習效果,讓您狂按讚! 本書專為想充分掌握及深刻記憶民法總則重點,並能融會貫通完整概念的學生及考生所精心打造。透過本書的有效學習,讓您實力勝人一籌,一次準備,萬試OK。 ◎獨門暗器,讓您全HOLD住! 收錄最新及重要的法律學說、實務見解及期刊論文,讓您不僅學得深還學得廣,並網羅所有命題類型及考點,讓考試不再有遭突襲之憾。 ◎試題盲梗,讓您輕鬆破! 用最容易理解的陳述方式解說艱澀的法律爭點,將「霧煞煞」的試題釐清脈絡,明確掌握作答技巧及思考方向,並提供最精確的擬答,讓您練就以有限的作答時間,直搗試題核心的真功夫。
廖毅 .政大博士班 .律師高考及格 .執業律師 .大學講師 .相關著作 老師開講 民法總則 老師開講 保險法 老師開講 國際私法 物權通則‧所有權章修正問題研析 擔保物權法修正問題研析
「民法總則 訣」一書,自上市以來,受到許多讀者的支持與推荐,成為出版社的暢銷書款,也讓本書有一再改版與再刷的機會,值此修版之際,特別對讀者再度表達感激之意。此次修版時程稍有延遲,雖因筆者律師執業忙碌所致,但筆者仍盡力完成,除配合法律修正改寫外,亦增加最新實務見解、期刊文獻及相關考題,修正幅度不小,希望能對於各位讀者們之國家考試有所助益。 此次修訂,特全面改版為「老師開講 民法總則」。須特別強調的是因為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之相關修法,於112年1月1日始正式施行,故此次修正,仍以現行法之規定為內容,另將相關修正條文收錄為附錄,希望各位讀者於閱讀時能有所理解。 另值得提出的是,基於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Ⅰ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Ⅱ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判例已無絕對的拘束力(亦即判例不是停止適用,就是僅具有個案參考之效力),而如本書所引用之判例已停止適用,則會在其後加註停字,故各位讀者好友們於研讀本書所提及之判例時,須特別注意。 一場新冠肺炎的疫情,打亂世界上所有人的步調與規劃,無法出國旅行實在讓生活很鬱卒,只能努力工作存錢並企盼疫情早日成為過去式。若各位讀者好友們有法律案件處理或法律顧問之需求,歡迎委託「宏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36號8樓之3/電話:02-2721-6606),我們必定戮力以赴、珍惜所託! 仍須強調的是,筆者雖已盡力,但才疏學淺,錯誤疏漏在所難免,還望各位讀者好友們繼續不吝指正,筆者將會很感激。 廖毅(廖家宏律師) 110年11月11日 於期待早日解封出國旅遊中
本章要學習民法之適用範圍、請求權基礎的概說、財產法各編的立法特色與衝突、無權處分的基本問題等,很多民法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民法的適用範圍/001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的概說/008 第三節 財產法各編的立法特色與衝突/025 第四節 無權處分的基本問題/027 第五節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債各)與債務不履行責任(債總)的關係/039 第六節 民法總則之規範內容與結構分析/045 第七節 民法總則是財產法總則/049 第二章 權利/057 本章要學習權利的意義與分類。權利主要之分類有三:依內容區分、依作用區分與依效力所及的範圍區分。此為民法總則重點之一,須特別注意由此衍生的諸多問題,因為甚多民法總則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權利的意義/057 第二節 權利的分類/058 第一項 依權利的內容來區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058 第一款 區分標準/058 第二款 區分實益/058 第三款 財產權/058 第四款 非財產權(絕對權、支配權)/059 第二項 依權利的作用來區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082 第一款 支配權/082 第二款 請求權/084 第三款 形成權/098 第四款 抗辯權/145 第三項 依權利效力所及的範圍來區分(絕對權與相對權)/170 第一款 基本概念/170 第二款 債權物權化/物權債權化/172 第三章 權利主體/217 權利主體是「人」,可分為「自然人」與「法人」,須注意各自能力的相關概念。惟特別是「法人」,其條文雖多,但僅須重視不可不知的條文即可,其他條文可以斟酌略過(基於投資報酬率的考量)。 第一節 自然人/217 第一項 權利能力/217 第二項 意思能力/227 第三項 行為能力/228 第四項 責任能力/240 第二節 法人/242 第一項 意義/242 第二項 種類/242 第三項 法人的登記/250 第四項 法人的能力/252 第一款 權利能力/252 第二款 行為能力/253 第三款 責任能力/255 第四章 物/259 物權的客體是「物」,但並非所有之權利客體皆是「物」。本章須注意物的立法主義、物的次分類(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原物與孳息)。此外,尚須注意房屋與土地的關係及處分的概念,如此一來即可對於「物」的相關考題有所掌握。 第一節 物的意義/259 第二節 物的立法主義/260 第三節 物的成分/264 第四節 物的次分類-動產與不動產/266 第五節 定著物與土地的關係/280 第一項 使用定著物,一定要使用土地/280 第二項 定著物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281 第六節 物的次分類-主物與從物/293 第七節 處分的概念/295 第八節 原物與孳息/298 第五章 權利變動概說/303 權利變動須藉由「法律事實」。本章即在介紹「法律事實」之分類,單獨命題的機會雖屬不高,但與其他概念混合出題的情形,仍不時可見。 第六章 法律行為的基本概念/309 本章在介紹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不同、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比較。特別是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的比較,有諸多不同,此經常為命題焦點之所在,考生一定要注意! 第一節 概說/309 第二節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別/310 第一項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意義/310 第二項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之比較/312 第三項 處分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334 第七章 法律行為的要件/343 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要件,即為法律行為的要件,其可分為「一般成立要件」、「特別成立要件」、「一般生效要件」與「特別生效要件」。其內容及衍生出的概念與爭點,毫無疑義地,為民法總則最大命題焦點,特別是「意思表示要健全無瑕疵」與「代理」,於每年的國家考試幾乎未曾缺席過,考生一定要熟讀,才能永保安康、試試如意喔! 第一節 體系表/343 第二節 前提問題/344 第三節 一般成立要件/346 第一項 當事人/346 第二項 標的/346 第三項 意思表示/347 第四節 特別成立要件/355 第一項 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355 第二項 要式行為的要式/356 第一款 基本概念/356 第二款 方式的類型/357 第三款 修正前之民法第760條「應以書面為之」的意義/357 第四款 債編新法新增第166條之1/361 第三項 要物行為的要物/366 第一款 要物要件究竟為要物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或特別生效要件?/366 第二款 /標的物的交付認為是要物行為的唯一態樣?/367 第三款 要物契約的流弊/367 第四款 預約與本約的區別/368 第五款 舊民法第407條的爭議問題/373 第六款 「一般契約效力理論」/375 第七款 舊民法第408條的爭議問題/379 第八款 債編新法刪除舊民法第407條/381 第九款 債編新法對於舊民法第408條的修正/383 第五節 一般生效要件/387 第一項 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387 第二項 標的要可能、確定、適法、妥當/400 第一款 可能/400 第二款 確定/402 第三款 適法/402 第四款 妥當/411 第三項 意思表示要健全無瑕疵/433 第一款 意思表示不健全而有瑕疵的類型/433 第二款 意思表示錯誤/433 第三款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相關問題/465 第四款 消極信託與借名登記/490 第五款 詐欺與脅迫/504 第六節 特別生效要件-代理權的存在/525 第一項 代理的意義/525 第二項 代理的種類/525 第三項 代理的立法體例/527 第四項 代理權的範圍與限制/528 第五項 有權代理/無權代理之要件/543 第六項 代理權授與行為/549 第七項 無權代理/558 第一款 無權代理的種類/558 第二款 表見代理/559 第三款 狹義無權代理/570 第四款 民法第110條之無權代理人責任/581 附錄 相關條文修正對照表/593